核心提示:此时,由于信阳房价上涨过快,韩某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上升到了400000万元,于是韩某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张某再加价5万元,张某当即表示拒绝。因婚期将至,张某多次找到韩某要求其履行合同,均无功而返。
2010年12月25日,信阳市浉河区的张某因为要结婚,需要购置婚房,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和韩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韩某将自己位于浉河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张某,房款为350000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需缴纳首付款200000元,余款在3个月内结清,然后由韩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合同,则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2011年2月20日,张某前往韩某住处支付协议约定的首付款200000元。此时,由于信阳房价上涨过快,韩某这套房子的市值已经上升到了400000万元,于是韩某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张某再加价5万元,张某当即表示拒绝。因婚期将至,张某多次找到韩某要求其履行合同,均无功而返。2011年7月20日,张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韩某和张某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法院遂支持了原告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