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但经法院查实,发现200万元的款项支付过程,均是由乙先汇款给案外人丁,随后由丁汇给丙,再由丙汇回给乙。很明显,乙与丙利用案外人丁,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交易事实,且丙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未进行实地查看,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乙、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
甲与乙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所有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乙向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乙将该房屋另售予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丙称自己是以自有资金向乙购买的房屋,并提交了购买房屋与过户期间总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汇款记录。
但经法院查实,发现200万元的款项支付过程,均是由乙先汇款给案外人丁,随后由丁汇给丙,再由丙汇回给乙。很明显,乙与丙利用案外人丁,通过循环汇款的方式虚构了交易事实,且丙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并未进行实地查看,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乙、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