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经核实情况,认为甲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占有房屋,故变更保全裁定,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乙名下的其他房屋,从而判定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乙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
甲向乙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中。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两年半后,乙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却拒不配合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因乙所涉另案,对该涉案房屋予以查封。
经查,在乙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请其朋友丙将自己诉至法院,称案外人丁曾向丙借款770万,乙是保证人,现丁不还钱,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并由丙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乙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
法院经核实情况,认为甲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占有房屋,故变更保全裁定,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乙名下的其他房屋,从而判定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乙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