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与其妻丙恶意串通,通过夫妻约定将所有权人变更,后又将涉案房产转让他人,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出售房屋给甲,成交价为205万元,定金10万元,如乙不履行合同,应10倍返还定金、退还所支付房款并赔付中介费。半年后,乙以甲未按约定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为由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甲则提起反诉,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其办理诉争房屋的贷款及过户手续。后,一、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贷款及房屋过户手续。
在接到终审判决后的第8天,乙却与妻子丙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涉案房屋由丙单独所有,当日,二人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将涉案房屋产权转至丙名下。次日,丙又与案外人丁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于当日转移至丁名下。丁则在一个月以后,又将该房屋以400多万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戊,戊最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与其妻丙恶意串通,通过夫妻约定将所有权人变更,后又将涉案房产转让他人,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