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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善意第三人改变房屋权属案例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丙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存在四个事实明显有悖生活常理:一是作为现房购买人,不实地考察目标房屋;二是在一次性交付50万元现金的购房过程中,没有要求确定交付房屋的期限,于理不合;三是其与乙所签合同约定简单,双方自称素不相识,却仅两次见面就完成了相识、协商、签约、现金支付全部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多项重大事宜,显属草率;四是丙在付款并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近两年时间内,对于房屋交付问题不积极主张权利,与常理不合。

   案例: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纳了全部购房款40余万元并入住涉案房屋,但乙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后甲诉至法院,经终审宣判,判决乙为甲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第一审判决作出的第二天,乙就找到了丙,双方约定乙以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丙,并于翌日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丙名下。两年后,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乙与丙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调查发现,丙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存在四个事实明显有悖生活常理:一是作为现房购买人,不实地考察目标房屋;二是在一次性交付50万元现金的购房过程中,没有要求确定交付房屋的期限,于理不合;三是其与乙所签合同约定简单,双方自称素不相识,却仅两次见面就完成了相识、协商、签约、现金支付全部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多项重大事宜,显属草率;四是丙在付款并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近两年时间内,对于房屋交付问题不积极主张权利,与常理不合。且经法院提示,丙仍不到庭,放弃进一步陈述买房细节。

 
  在此情况下,法院没有认定丙为善意第三人,最终判决甲与丙就买卖涉案房屋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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