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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以权利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乙收到首付款后怠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的做法,属于在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甲与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33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房屋,任何一方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9.9万元。签订合同时,乙尚欠银行贷款 25万余元未还,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首付款53万,但乙却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双方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乙收到首付款后怠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抵押的做法,属于在具备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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