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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合格的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在本案中已构成违约,且至今未能提供交付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20091何某与甲房产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434610元。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交付期限甲房产公司应当在20081231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同时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期间,甲房产公司曾通知过何某交房,但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验收合格证明,何某依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未接收房屋。此后双方交涉无果,产生争议。何某依原告身份将甲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在本案中已构成违约,且至今未能提供交付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合格证明,加之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属于过高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甲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何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甲房产公司支付原告何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03002元(自200911起至201131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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