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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延房屋交易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是谁违约。原告陈某认为,宋某至今未将产权过户给陈某,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宋某认为拒接电话、有意回避是导致交易不成的根本原因,房屋产权过户需作为购买人的陈某持身份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才能办理,被告单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联系原告,均因原告的有意回避导致产权至今不能过户。
 20089月,陈某将宋某告上法庭。陈某称,2008620,陈某与宋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将其所有的A处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8万元,上述款项分两期付清,即第一期人民币40万元在该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二期人民币68万元在宋某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向宋某支付了第一期人民币40万元的房款,但至今宋某都没有将A处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所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判令宋某支付人民币108000元的违约金。宋某在法庭上承认,签订合同和收取40万元房款属实,但之后陈某就消失了,自己曾打电话、发律师函要求陈某一起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但陈某既不接电话,也不露面,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要买卖双方一起到场的,单方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并提供了相应的电话通话清单、律师函等证据。
【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宋某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是谁违约。原告陈某认为,宋某至今未将产权过户给陈某,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宋某认为拒接电话、有意回避是导致交易不成的根本原因,房屋产权过户需作为购买人的陈某持身份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才能办理,被告单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联系原告,均因原告的有意回避导致产权至今不能过户。从本案的相关证据分析,作为被告的宋某一直在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积极寻找陈某,以期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陈某所称的宋某故意违约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违常理,也和其上述积极行为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陈某一直以合同约定宋某应当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进行抗辩,但其抗辩明显缺乏说服力,房屋产权过户显然不是卖房人单方所能办理,何况合同还约定了产权过户同时陈某支付68万元余款的义务,陈某称宋某违约缺乏充足的理由,也明显违背常理,而依据宋某提供的证据,陈某故意违约却可以得到印证。综上,本案显然是作为原告的陈某采用消极回避的方式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违约故意明确,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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