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小区二期工程的9号楼位置进行调整,同时增加了13号楼的高度。因3号楼被9号楼及13号楼遮挡采光,2010年年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城市建设规划中心,就该小区3号楼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张先生所购房屋南侧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半小时。
2009年8月,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北城新区某小区3号楼房屋一套。
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小区二期工程的9号楼位置进行调整,同时增加了13号楼的高度。因3号楼被9号楼及13号楼遮挡采光,2010年年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城市建设规划中心,就该小区3号楼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结果张先生所购房屋南侧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半小时。
2011年6月,张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后期建设中进行了规划调整,调整后的9号楼和13号楼对张某所购房屋的采光构成遮挡,对张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向张某说明上述规划调整的内容,其规划调整对张某所造成的影响将永久存在,因而判决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