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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退房?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究竟怎样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要求退房呢?目前,有一些情况下买房人是可以退掉已购房屋。依据相关法律,八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掉已购房屋。
  第一、延迟交付房屋。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第二、开发商缺,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第四、无法得到贷款。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五、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第六、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
  第七、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
  第八、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关于法定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因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一般为延期交付60)
  《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迟延办证(超过一年未办初始登记)
  《解释》第19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非因双方责任导致贷款不能。
  《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8、解除定金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
  《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约定退房
  如果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当出现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业主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否则业主须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业主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业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
  第二、关于业主要求退房或差价补偿的法律分析
  针对业主要求补差价的要求,如果合同有补差价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须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补差价义务。除合同约定外,业主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否则,开发商就没有为业主补差价的义务。具体情形如下:
  1、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做了楼盘保值承诺;
  开发商的售楼广告中承诺涉案楼盘具有保值或升值空间,并因此诱使业主购买,若日后开发商主动降价,则负有赔偿义务。
  2、签约时开发商承诺开发商不会降价;
  如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听信开发商不降价承诺的前提下购房,可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
  3 、开发商与业主有书面的保值及不降价的约定。
  第三、关于业主要求退房补差价的解决方法及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业主和开发商都应风险自担。业主购买房子以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而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的生效时从开发商转移至业主承担。而且,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从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看,房屋买卖属于民事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合法地民事纠纷途径来解决,即可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有些开发商提出全额差价补偿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行为,只是企业基于其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单方面措施和商业行为,不代表开发商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补差价义务。购房者不能借此主张和要求开发商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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