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解释》中则规定的更为全面:“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案例】潘红去年12月23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10月1日收房。装修时,潘红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经项关部门核验,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不再适合居住。潘红持鉴定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不予理会。
【评析】法院已判令开发商返还潘红的购房款及利息,并予以赔偿。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解释》中则规定的更为全面:“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