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各自所有、居住的房屋相邻,产生相邻关系。众被告在就疏通下水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下水管道实施改造,虽系为了满足排水这项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因改造管道在楼体承重墙开凿过墙眼,改变了楼体原设计,且该改造行为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给整栋楼的安全造成隐患。
去年1月,与杜某居住在同一楼门的2至6楼住户未经杜某同意,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擅自使用大型开凿设备改造下水主管道,在楼道内开凿直径分别为100毫米和160毫米的两个过墙眼,并从杜某房屋旁的外延承重墙开凿一个160毫米过墙眼,使杜某房屋的顶部、一体橱柜及墙砖等造成不同程度损坏。杜某认为,5户邻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楼房的使用寿命,经向物业反映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以上5户邻居对承重墙开凿的过墙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对于所提诉求,被告5户居民均表示,其进行改造是由于厨房的下水管道堵塞后,5户居民多次找杜某协商通管道事宜,但杜某不予配合,无奈之下,5户居民才商议将下水管道改从楼外通过。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各自所有、居住的房屋相邻,产生相邻关系。众被告在就疏通下水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下水管道实施改造,虽系为了满足排水这项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因改造管道在楼体承重墙开凿过墙眼,改变了楼体原设计,且该改造行为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给整栋楼的安全造成隐患。原告作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之一,请求对承重墙开凿的过墙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恢复原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