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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中常见的“定金陷阱”是什么?

 [日期:2012-03-0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房屋认购书》中常见的“定金陷阱”是什么?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现双方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
董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董先生在交付定金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合同书的几项主要条款有异议。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董先生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定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房地产开发商能这么做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现双方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首先看一下《房屋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如果认购书只作了董先生所陈述的约定,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董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就不具有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其约定的定金仅仅是约束董先生按期签约的“签约定金”。其次看定金能否退还。本案中,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董先生有权要回所交的5万无定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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