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有风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某与钟某的房屋购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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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系城郊某村农民,拥有楼房一幢。后范某与属于城镇户口的钟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范某将楼房卖给钟某,价款22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 基地使用权证书由范某负责办理,钟某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12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后,范某将房屋交给了钟某,钟某也实际给付了范某10万元,并住进了该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范某遂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其与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各自返还财产。法院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按照民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出售自己所有的财产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但房产的出售却又有其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的土地权属转让实质上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转让,因而为法律所禁止。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某与钟某的房屋购销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