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房产合同 >> 文章内容

养母是否有权争夺已过户到养子名下的房产?

 [日期:2012-03-0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18[字体: ] 
核心提示:养母是否有权争夺已过户到养子名下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社会热点
       包某在3岁时被王某领养,他们夫妇还有两个亲生女儿,包某是他们唯一的儿子。养父生前把他们现有的一套房屋过户到包某名下,养父去世后,养母又找了个老伴要出去住。现在该房屋要拆迁,包某考虑到老人要清静,所以准备将补偿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让养母住,但房屋产权归包某。可是包某的养母与两个女儿坚决不同意,她不但要房子还要房屋产权,并要求与包某解除关系。请问:养母是否有权与包某争夺房产权?如果她与包某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包某是否可以不赡养她?
指点迷津
       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中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因为当时被拆迁房屋已经过户到包某名下,所以包某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拆迁补偿的方式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所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包某,包某养母无权与包某争夺该房屋的产权。如果养母与包某解除收养关泵,但是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包某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相关评论
供应求购展会资讯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