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经审查,李先生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在京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前,李先生与尹先生已订立买卖合同,且李先生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本案如解除买卖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故相应合同应继续履行,具体履行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
尹先生诉称,2009年5月30日,他与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将清河镇危改一期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总价款为70万元。他很快交房,李先生居住使用至今。李先生在签约当日付定金2万元,之后共支付购房款33万元。
去年9月14日尹先生的房产证下发后,李先生却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尹先生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李先生应立即腾房,并支付该房屋使用费7.25万元及违约金21万元。
而李先生辩称,现在房屋价值变化较大,解除合同会侵害他的利益;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不是他的原因,他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他现在仅有一套住房,不具备腾退条件。
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同意解除居间合同,认为这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居间合同纠纷,该公司已履行了居间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
经审查,李先生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在京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前,李先生与尹先生已订立买卖合同,且李先生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本案如解除买卖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故相应合同应继续履行,具体履行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
尹先生要求李先生腾房及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亦不予支持。另外,李先生因住房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先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