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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错的钱,是否能要回?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0[字体: ] 
核心提示:“我也觉得银行可能是打错了。像前一天一样,我先存了钱,等着看最后给我打出来的小条上的户名,我一看,怎么还是"王彦彦"?就马上跟营业员说户名不对,我不存了,营业员说,存进去的钱已经取不出来,并说这张卡不是程仕胜的,是一个叫王彦彦的人的卡,而且卡已经挂失。

 

       2010年夏天,23岁的安徽省潜山县农妇程文成第一次来到北京,她奉母亲之命前来照顾刚生完孩子的姐姐程文凤。程文凤在北京打工三年了,一家四口住在北京海淀区西苑的一间放下一张床就没有多少空地儿的平房里。程文凤是程家三姐妹中的老大,也是家里最主要的经济来源者。

  程文成到北京没几天,就惹了件麻烦事。钱存到别人的卡里了!

  2010年6月28日,程文凤把家里的现金清点了一下,6200元,又从钱包里拿出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卡递给程文成,“去把这些钱存了吧,这是小妹下学期的学费。”

  程文凤的小妹在安徽上大学,每年她要负担小妹一大部分的学费和生活费。她在北京存,小妹在安徽取,用邮政储蓄银行卡很方便。

  程文成出门前,姐姐一再叮嘱,那张卡是叔叔程仕胜在北京打工时用过的,记得签名要签叔叔程仕胜的名字。

  程文成按着姐姐的指点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海淀区西大街储蓄所。“那是我第一次去银行,都不知道叫号是怎么回事。”

  “叫到我的号,我就把卡和钱递进柜台里,营业员很快递出一张单子,让我在右下角签名,我也没仔细看别的,直接就签了叔叔程仕胜的名递进去,营业员最后又给了我一张存款凭单,我也没细看,就离开了。”

  程文成回到家里把存款凭单交到姐姐手里,程文凤看了一眼,突然发现银行机打的存款凭单户名一栏里不是程仕胜,而是“王彦彦”。

  “我没细看别的,只记得你说让签叔叔的名字。”妹妹程文成一脸无辜。

  程文凤打电话给叔叔程仕胜,确认这张卡是不是和别人的弄混了。

  “叔叔挺生气的,说我不信任他。可这卡一直在我钱包里,怎么会变成别人的呢,会不会是银行打错户名呢?”

  第二天,程文凤让程文成去银行去问问,她给了程文成那张卡的密码,并告诉她查一下卡的户名是不是搞错了,如果没问题再存1400元。

  “我也觉得银行可能是打错了。像前一天一样,我先存了钱,等着看最后给我打出来的小条上的户名,我一看,怎么还是"王彦彦"?就马上跟营业员说户名不对,我不存了,营业员说,存进去的钱已经取不出来,并说这张卡不是程仕胜的,是一个叫王彦彦的人的卡,而且卡已经挂失。

  钱难道真的存到别人的卡里了?程文成一下子急了。

  程文成打电话把叔叔程仕胜叫到银行。他们当时的反应是,卡可能被人调包了。

  这张储蓄卡从程文凤的钱包里拿出来后,就一直在程文成的手里,什么时候被人调包了呢?“王彦彦”是谁?他的卡怎么会到了程文成的手上?程仕胜的卡又在哪儿呢?

  程文成说,当时营业员看他们很着急,就给了他们“王彦彦”办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程文成拨打过去,电话已停机。营业员说,从王彦彦提供的原始信息看,她应该是一个十八九岁的外地女孩。程文成问,能不能告诉她王彦彦住在哪里,营业员说银行有保护储户信息义务,不能提供王彦彦的详细资料,这种情况他们可以报警。

  “我们打了110,海淀大街派出所的一个姓王的警官到银行了解情况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听完我的详细陈述后,王警官说这事不属于刑事案件,是民事纠纷,应该去法院解决。”

  起诉银行未获支持

  虽然上大学的妹妹在焦急地等着这笔费用,程文凤姐妹并没有立即去法院告银行。

  程文凤说,是我们自己没看清,哪能怪人家银行呢。出了事,银行的工作人员还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王彦彦在北京中关村工作过的地方找过人,那公司也不在了。我们去过几次银行,工作人员都说问题会解决的,让我们别着急。

  “几个月后,我们接到银行一个姓黄的副局长的电话,他说,你们还是去法院告银行吧,这样银行就能拿到一个批文,有了这个批文,银行才能提供王彦彦的信息。”程文凤说。

  在海淀区法院附近,程文凤请了一名律师。代理费3000元,程文凤只交了200元定金,答应对方要回来钱再付清代理费。

  第一次她们是以程文成的名义起诉的,诉求很快被法院驳回了。理由是程文成办理的两笔存款业务,相关凭单用户签名处姓名为程仕胜,因此以程文成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2011年9月,程家姐妹以程仕胜为原告再次起诉银行。起诉书称,2010年6月28日,程文成误将户名为王彦彦的已挂失的邮政储蓄卡当做程仕胜的储蓄卡,在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将现金6200元存入其账户,6月29日又向该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相关凭单用户栏的签名处姓名均为程仕胜。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关对应信息,没有尽到相关审查告知义务,造成程仕胜经济损失7600元,请求法院判令邮政银行返还程仕胜的损失7600元。

  “让银行赔这笔钱肯定没道理。”邮政银行的代理律师胡晓认为,程仕胜的两笔存款均系程文成提供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按照程的指令将现金存到该银行卡中,银行在储藏交易过程中向程文成出具了银行存款凭单,该凭单上明确注明了该次存款的储蓄卡的户名、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程文成已代程仕胜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签字确认。

  邮政银行的答辩书中称,“程仕胜将存款存入他人的账户与邮政银行无关,如果程仕胜因此行为遭受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给程仕胜。”

  2011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程仕胜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对驳回的理由陈述如下

  邮政银行系依照程文成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虽然两张存款凭单中“用户填写”一栏均为空白,但“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文成亦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仕胜对存款行为予以确认,邮政银行虽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有瑕疵,但该瑕疵与程仕胜所诉损失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诉争款项已存入“王彦彦”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该两笔交易。据此,依据现有证据,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未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亦未存在违约情形,故程仕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程仕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2012年2月20日,程仕胜的代理律师杨飞拿到了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误存的钱拿不回来?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程家姐妹心灰意冷。“这事发生一年多了,我一直没敢埋怨过妹妹,她是来帮我忙的,又没出过门,她要是一气之下跑了,我上哪儿去找她呀。那7600元里有5000多元是亲戚朋友送给我刚出生的孩子的礼金。我们农村的孩子皮实,吃穿也不讲究,本来想帮一把还在读大学的小妹,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程文凤头扭向一侧,泪水溢出眼眶。

  “既然银行不肯赔我们,那么为什么不能告诉我们王彦彦住在哪里,我们可以去找呀。”程文凤说,“这件事是我来北京两年来最大的失误,也是最大的委屈。”

  “银行有保护储户信息的义务,随意泄露储户个人信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法院出具司法调查函,银行肯定会积极配合,提供王彦彦的相关信息。”邮政银行的代理律师胡晓说。

  杨飞告诉记者,他在一审二审开庭时都曾要求法院调取王彦彦的相关信息,但法院并没有调取。

  法院为什么不调取王彦彦的相关信息呢?2月27日,记者找到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张印龙。

  “本案是程仕胜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王彦彦的相关信息与本案的判决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如果调取案外人王彦彦的个人信息,就是在替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反公平原则。”张印龙说。

  张印龙还向记者讲了法官无法详尽写入判决书的一些思考上诉人无法讲清与“王彦彦”的关系,王彦彦的储蓄卡怎么会到了程文凤的手里?他们可能是完全不相干的陌生人,但也不能排除他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程仕胜的确是将钱误存入“王彦彦”的账户,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彦彦。

  杨飞说,起诉王彦彦返还不当得利的想法,从本案一审判决后他就有过,“我多次去找海淀法院要求立案,法院说只知道一个名字,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确定王彦彦是不是在辖区范围内,因而无法立案。”

  “现在银行、法院可能都知道这笔钱真的是存错账户了,但程家姐妹就是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2月25日杨飞找到当时出警的海淀大街派出所,希望能在出警记录上查询到王彦彦的相关信息,“警方找到了那天的出警记录,王彦彦的详细信息也有,但警察说不能告诉我。”

  银行、法院、警方的答复,让程家姐妹感觉“这笔钱可能真要不回来了”。

  专家称“诉卡的主人不当得利应立案”

  “这件事直接诉王彦彦比较合适,对王彦彦提起的不当得利诉讼法院应该立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法院以“被告信息不全”为由不予立案不妥,是法官对相关法条的理解有偏误。

  汤维建说,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这起案件中有被告的姓名,又有他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应当认为被告是明确的,符合起诉的条件。其次,法院对被告信息不全这种程序性的事项应该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取证有困难也有权利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此案是一个侵权之诉,原告可以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侵权结果的发生地起诉,这起案件的侵权行为和结果都在北京,因此,如果原告程仕胜在北京提起对王彦彦的不当得利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审查。

  张印龙法官告诉记者,他会在法院内部工作交流中把这个案子提出来让同事们研讨。不过,这个案子反映出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应该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比如,根据银行的相关条例,持卡人不能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借他人使用,程仕胜将自己卡借给侄女程文凤本身就是放任风险的存在;王彦彦作为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自己的住所和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变动后也没有及时通知银行,也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邮政储蓄银行主要是面对农民和在城市的打工人员,应该针对自己的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更加严谨规范。”

  程文凤说,不管自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经过这场官司,她学到了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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