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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年追讨欠款 幸有询证函作证据

 [日期:2012-03-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7[字体: ] 
核心提示:某包装公司与某鞋业公司多年间有鞋盒买卖业务往来。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根据某鞋业公司的加工清单及订购单,某包装公司向某鞋业公司交付了相应的鞋盒,累计货款为50余万元,并向某鞋业公司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而某鞋业公司在收货后未支付某包装公司相应货款。

 

原告:上海某包装公司

被告:上海某鞋业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追讨欠款是令很多包装企业头疼的问题,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如果企业在两年后要账,一定要有客户方确认欠账的对账单等作为证据,否则将面临难以追回欠款的风险。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去年年底审结了一起追讨欠款的案件,原告上海某包装公司在业务结束3年后才起诉追讨货款,凭借客户方发出的3张《企业询证函》,终于讨回了50余万元的欠款。

包装公司起诉追讨3年前的债务

某包装公司与某鞋业公司多年间有鞋盒买卖业务往来。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根据某鞋业公司的加工清单及订购单,某包装公司向某鞋业公司交付了相应的鞋盒,累计货款为50余万元,并向某鞋业公司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而某鞋业公司在收货后未支付某包装公司相应货款。

2010年1月,某鞋业公司在2009年度审计时向某包装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确认尚欠某包装公司货款为50余万元。2011年3月,某鞋业公司在2010年度审计时发出内容相同的函。2011年4月,某鞋业公司出具《函件》,确认尚欠某包装公司货款50余万元。

某包装公司催款无果,遂向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鞋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未超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鞋业公司还款

某鞋业公司提出,系争货款涉及的是双方2005年至2008年期间的业务,某包装公司2011年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诉讼时效期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某鞋业公司于2010年1月和2011年3月主动与某包装公司进行对账,双方均对尚欠货款50余万元并无异议,对账行为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故某包装公司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鞋业公司支付某包装公司货款5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鞋业公司上诉以合伙经营为由不还欠款

某鞋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仍称某包装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还称某包装公司提供的2011年4月函件系伪造证据。此外,某鞋业公司还提出,某鞋业公司非本案买卖关系的真正买方,因某鞋业公司当时系由樊某某、唐某某等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5人共同合伙经营,故系争货款实际为该5人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不应由某鞋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某鞋业公司请求驳回某包装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包装公司答辩称,系争买卖业务所涉的订购单、发票及《企业询证函》指向的买方均为某鞋业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明确企业经营方式并不影响对外债务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鞋业公司是否是系争货款的债务人以及某包装公司本案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证据,涉案货物的定作人是某鞋业公司,故相应的付款责任应由某鞋业公司承担。某鞋业公司提出其由5个人合伙经营,故而不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因企业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属其内部事宜,不影响其作为法人应承担的对外债务,故某鞋业公司是本案系争货款的债务人。

其次,本案承揽关系发生于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嗣后,某鞋业公司于2010年1月及3月两次以《企业询证函》的方式向某包装公司确认了欠款金额,故诉讼时效由此中断,某包装公司于2011月5月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某鞋业公司结欠某包装公司货款是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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