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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爱侣为8万元欠条对簿公堂

 [日期:2012-02-2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法庭上,刘飞承认和李蓓曾有过恋爱关系,也承认欠条是他写的,但坚决不承认李蓓有十万元现金存在他处。刘飞称,欠条记载的内容是他迫于无奈才写下的。刘飞说,他和李蓓分手后,因李蓓认为自己的青春被白白的浪费了,多次登门、打电话找刘飞理论,要求刘飞支付十万元分手费。无奈之下,他才给了李蓓一万八千元,希望李蓓拿钱后能放过他。但后来,李蓓又带着亲戚到他家吵闹,他怕被左邻右舍笑话,迫于无奈才按照李蓓的意思写下了这张欠条。

 

    今年27岁的李蓓老家在浙江,多年前来到上海嘉定区某电子厂打工。李蓓在网上结识了志趣相投的网友刘飞。同在上海打工的刘飞是江苏人,比李蓓大7岁,巧的是,他工作的机械厂也在嘉定区。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

  2007年4月,李蓓22岁生日那天,刘飞约她一起吃晚饭,从此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加深,双方见了彼此家长,约定要相伴一生。
  认识李蓓前,刘飞经常和朋友去KTV唱歌或是到饭店喝酒聊天。和李蓓结识后,刘飞收敛了不少,和那帮“狐朋狗友”也疏远了,一下班就和李蓓黏在一起。也正因如此,在李蓓看来,玩心渐收的刘飞成熟了,待人温柔、体贴,是非常可靠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李蓓和刘飞间的感情越来越稳定,不过两人间的“热情”也慢慢地降了温。刚开始,刘飞隔三岔五地和一群小兄弟出去玩,李蓓用“男人总要有些朋友”之类的话来安慰自己。可是,后来她却发觉刘飞外出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李蓓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内心的不满也逐渐膨胀起来。
  李蓓试着抗议了几次,对外出的刘飞提出了“不”。在她的坚持下,刘飞只好减少与朋友相聚的次数,尽量抽出时间陪着李蓓逛街、看电影。可是,看似收敛的男友,却好了没多久。不久后,刘飞故态重演,又开始了丰富的夜生活,“月光族”成了他生活的真实写照。
  于是,李蓓和刘飞的争吵爆发了,两人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深。2009年8月,对对方彻底死了心的两人,结束了三年的感情,步上了分手这条路。
  手持欠条对簿公堂
  分手两年多后,李蓓拿着一张欠条将刘飞告上了嘉定区法院。欠条上载明:“2007年至2009年,刘飞和李蓓恋爱期间,李蓓在刘飞处存放了十万元现金,已经归还了一万八千元,尚欠八万二千元未还给李蓓,确认于2010年12月归还剩余欠款的40%(即三万二千八百元),余款于2011年6月底前归还。如果逾期支付,刘飞愿支付李蓓利息。”据李蓓说,恋爱期间,她在刘飞那里前前后后存放了十万元现金,这些钱是她在上海多年打拼得来的血汗钱,她曾计划用这些钱和刘飞一起在上海买套小房子或者做点小生意。但两人分手后,刘飞不愿意还钱。
  李蓓说,她多次打电话求刘飞还钱,刘飞在还了一万八千元后就写了这张欠条给她。当时,刘飞信誓旦旦地承诺将分两次将剩下的钱打到她的银行卡里,可刘飞根本没有兑现承诺的打算,她只好将刘飞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飞承认和李蓓曾有过恋爱关系,也承认欠条是他写的,但坚决不承认李蓓有十万元现金存在他处。刘飞称,欠条记载的内容是他迫于无奈才写下的。刘飞说,他和李蓓分手后,因李蓓认为自己的青春被白白的浪费了,多次登门、打电话找刘飞理论,要求刘飞支付十万元分手费。无奈之下,他才给了李蓓一万八千元,希望李蓓拿钱后能放过他。但后来,李蓓又带着亲戚到他家吵闹,他怕被左邻右舍笑话,迫于无奈才按照李蓓的意思写下了这张欠条。
  刘飞称,实际上,李蓓从未让他保管过十万元现金,他们之间也从来都不存在借贷关系,李蓓口中的代管款十万元实际就是分手费十万元。刘飞表示,他现在工资收入不高,真的没有钱。如果李蓓执意要求他赔偿分手费,他只能等有钱的时候慢慢归还剩余的八万二千元,但坚决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欠条有效
  法院认为,“欠条”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返还保管的货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飞则辩称欠款属于“分手费”,因受到胁迫才无奈出具,但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李蓓本人也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飞向李蓓返还八万二千万,并支付逾期利息。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李蓓在起诉时,主张刘飞共欠其代管款八万二千元,并提供了刘飞写下的欠条作为证据,结合法庭调查的其他证据,李蓓已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刘飞,虽然在法庭上提出所谓的“代管款”是其被迫答应的“分手费”。但是,这仅仅是刘飞口头上的辩解,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从现有证据刘飞亲笔书写的“欠条”显示,刘飞承认曾代李蓓保管十万元现金,不仅注明已还款一万八千元,而且注明了余款的归还期限,丝毫没有该款项系“分手费”的痕迹;其次,刘飞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分手费”,也不能提供证据支撑其关于“分手费”形成原因、背景的说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释法
  “分手欠条”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恋爱时情投意合,分手时撕破脸皮。尤其,当一方执意认为分手对自己不公平,往往会与另一方协商或利用其它手段让他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补偿,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他方出具的借条、欠条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近日,嘉定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分手费”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赠与型
  一方自觉自己有过错,才导致双方分手,心中愧疚万分,于是自愿写下借条或欠条。例如,内容为“由于我方过错,导致双方分手,为补偿女方损失,我自愿给予对方若干元钱,分几次付款”等。
  法官表示,如果纸条类似这样的内容,一般可以看做赠与合同,若书写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其他违法情形,也没有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则其效力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除法律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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