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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买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2-03-1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4[字体: ] 
核心提示:女性买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性买房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同居男女分手易,房屋分割成难题。王某与李女士原籍系河北某地,双方在家乡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同居一年多,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到上海做生意并育有一女。但王某随后另觅新欢向李女士提出分手。李女士认为分手也无所谓,毕竟自己有劳动能力可以带孩子,但对房屋分割问题提出了异议,原来双方曾在2006年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价值为60万元,其中的20万元的房款系向朋友借款,目前已还清,剩余40万房款基本是从王某账户划出,于是王某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房屋六分之五的产权,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而李女士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应当均等分割,双方僵持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已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那么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评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属于同居关系,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王某与李女士在同居期间购置房屋并自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两人之共有财产。现由于两人同居关系已解除,失去共有的基础,王某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并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王某对其主张的享有六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应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本案双方同居时间很长,且系争房屋也是同居期间购置,双方财产处于混同状态,不可仅仅依据房款从王某帐户内划出而认定系其个人出资,否则对于同居之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最后,法院依据照顾妇女权益原则,判决系争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其支付王某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或同居期间准备购置房屋的女性朋友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房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要保留好在购房时的相关出资凭证,如购房发票、出售方收款收据、交纳税收凭证、银行转账或提现记录,以便证明自己个人财产出资情况,现实中很多人因未保留出资证据致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二、女性朋友在购房时不能感情用事,不能过于相信他人,一定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自己出资并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既合情合理又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否则即便双方日后结婚,该房屋也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女性朋友购房时自己或自己家人出资较多,而男方出资较少且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则为了保护女性朋友的合法权益,建议双方就该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签署书面协议,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自己权益受损;


四、若女性朋友家境殷实,家人愿意全额出资帮助自己购房,即便该房屋日后可能作为自己的婚房,为以防万一,房屋产权证上也不要轻易写上男友的名字,否则,一旦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论男方是否出资,只要他是房屋产权人就可以要求分割房屋;

五、新房购置后很多房屋需要装修后方可入住,很多女性朋友一般会选择结婚前自己或自己家人出资装修男方为产权人的房屋,误以为己方出资装修便当然的享有房屋产权,这是错误的认识,装修是添附行为,不构成享有房屋产权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若女性一方装修出资数额较大,建议在装修前就自己对房屋享有的相关权益与男方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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