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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2-03-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寨,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变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折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社会热点
某日,郑某驾车回家,当其行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到行人魏某横穿马路。魏某未注意过往车辆,径直跑步进入机动车道。郑某见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距离太近,魏某当场被撞身亡。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服,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郑某认为两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寨,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变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折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交通心理、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和事故处理的法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认定不适当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采用交通事故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二是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本案例中,行人魏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并因此而丧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例中,郑某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捉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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