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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1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84[字体: ] 
核心提示: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某运输公司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热点
菜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职工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有一次,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使,突然刹车失灵,将前面一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尾箱撞瘪,致使出租车驾驶员孙某胸部撞在方向盘上受重伤。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应由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美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日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法律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某运输公司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解放牌卡车强制收缴并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卖车所得,并处卖车款额相等的罚款,对购买该车的刘某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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