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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侵权?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什么是医疗侵权?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热点
       女士因怀孕37周入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医院在为孕妇严女士做产前检查时,漏查了血糖这一常规产前检查项目,在分娩过程中,为产妇输入了10%的葡萄糖溶液,产前各项指标均正常的胎儿分娩出来时却已成死胎。后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孕妇严女士患有妊娠期糖尿病,该妇幼保健院在为严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时未作血糖这一常规项目的检查,未能及时诊断出严女士的妊娠期糖尿病,在分娩的过程中,应用了10%的葡萄糖溶液,导致胎儿因酮症酸中毒而死于分娩过程中,这起事件医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这是医疗侵权吗?什么是医疗侵权?  
指点迷津
         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实施了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就医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   为与就医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在为孕妇严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时,漏查   了血糖这一常规的产前检查项目,使严女士患有妊娠期糖尿病被漏诊,分娩时产科医师也就   不会考虑到葡萄糖这种常用的注射液,对于该孕妇属禁忌输液种类,最后,导致了胎儿死于   分娩过程中的严重后果。   对照医疗侵权构成要件,医方的疏忽大意即是过错。应用10%葡萄糖注射液在孕妇患   有妊娠期糖尿病的这种前提下即是侵权行为,胎儿的死亡即是损害后果。正是因为应用了   该葡萄糖溶液直接导致了胎儿的死亡,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该妇幼   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对孕妇健康权和胎儿生命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   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周权、发现权、股权、继   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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