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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5[字体: ] 
核心提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医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的权利。据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医学研究、提高医疗水平的权利。
社会热点·
    医生朱某应对某一患者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一侧偏瘫这一颅脑外科手术常见并发症。而遭到患者家属的多次围攻、谩骂、厮打、威胁。患者家属先后多次扬言报复手术医师朱某,并在朱某的宿舍楼下伺机报复,患者的家属大闹医院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家属的做法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指点迷津·
    在医疗活动中,作为医疗服务行为的提供者,医疗机构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
    第一,医疗权,包括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处方权、医疗处置权等。医疗机构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享有医疗权。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权,又包括以下几项权利:(1)疾病的调查知情权,即问诊权和检查权。当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问诊时,患者应如实回答相关的情况,让问诊医师能尽可能全面了解与疾病相关的情况;当医努人员根据诊疗的需要,开具检查申请单时,应配合进行检查;这些是医务人员正确诊断的前提。(2)自主诊断权。医务人员具有根据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相关诊断依据进行独立的诊断权。(3)处方权。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具有依据疾病的诊断情况和治疗的需要,开具相应的处方的权利。(4)医疗处置权。医务人员可根据医学诊疗常规,结合患者病情的变化以及治疗的需
要,对患者的疾病采取医疗处置措施。
    第二,医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的权利。据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医学研究、提高医疗水平的权利。
    第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的权利。据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法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本案的患者家属在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后,采取了
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过激的、非理性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第四,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作为一种对价给付的行为,就医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同对,应该自觉地尊重医疗机构的支付请求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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