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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选择案由?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8[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选择案由? 医疗机构向每一位前来就医的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就医者支付对价的医药费用,故这是一种有偿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从法律实质上来看,医疗机构与就医者是一种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买受者的关系,即服务合同关系。又因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选择缔约的权利,只要患者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医疗机构就不得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而患者却有随意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的权利;另外,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救治服务,即使患者不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
社会热点·
    谢某因右小腿被撞伤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跟骨骨折。医生为患者伤口进行了清创,并于第二天在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但未对患者右跟骨骨折进行相应的处理,半个月后,患者出院,出院时,患者跟骨伤口裂开,有少许脓液。其后,谢某因踝部感染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来谢某才得知,在市中心医院治疗时,市中心医院不仅未将受伤时留在右踝关节的橡胶皮完全清除,反而在为患者清创治疗时将纱布遗留在其体内。于是一年后谢某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 ’
    最终,法院以谢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选择案由?
指点迷津.
    医疗机构向每一位前来就医的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就医者支付对价的医药费用,故这是一种有偿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从法律实质上来看,医疗机构与就医者是一种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买受者的关系,即服务合同关系。又因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选择缔约的权利,只要患者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医疗机构就不得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而患者却有随意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的权利;另外,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救治服务,即使患者不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相对于普通的服务合同缔约双方之间的关系,医疗
服务合同的缔约双方在半等性和自治性方面的不平衡,医疗服务合同又具有其特殊性。因医疗活动导致就医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从法律实质上讲,既属于违反医疗合同安全保障义务、谨慎注意义务、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又属于因该过错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故因医疗行为造成就医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则就医者既可以合同违约为案由向医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以医疗侵权为由向医方要求承但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为一年,谢某在知道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锗只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他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作为谢某,在本案中案由的选择应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因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患者在选择案由起诉时,一定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以避免陷入有理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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