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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7[字体: ] 
核心提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社会热点,
    胡某自学针灸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自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病人针灸。在一次针灸中,因刺错了穴位,导致患者瘫痪,被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指点迷津,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入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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