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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案件医疗机构如何完成举证责任?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2[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侵权案件医疗机构如何完成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本案,该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第一,该医院在对患者郭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即不存在漏诊“左侧附件炎症”行为;第二,患者的左侧附件的切除与过早进入更年期的现状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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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莱因身体不舒服入某省人民医院妇科住院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右侧卵巢囊肿、发热原因待查”。经进一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考虑到患者虽具备手术指征,但其血象高、体温高,拟先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并邀请风湿科和血液释进行会诊,建议待体温正常后再行手术治疗遭到患者及其家属轾绝,要求立即手术治疗。在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并发症等风险,并征得家属的同意和签字后,为其进行了“子宫全切术、右侧卵巢肿瘤切除术、潮尾切除术”,术中还发现患者左饲附件与肠管轻度粘连,遂予以分离,手术较为顺利。术后,患者体温仍时有偏高,及时予以消炎、降温等对症治疗,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治疗方案,患者体温恢复正常后出院。一个月后郭某来该省人民医院提出交涉,声称从该院出院后不久,又出现发热,先后在当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出“左侧附件炎”,患方据此认为该省人民医院存在漏诊“左侧附件炎症”和导致患者左侧附件发展到不得不全切以及过早进入更年期的后果,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是嚣方不同意,鄂么需要举证吗?医疗侵权案件医疗机构如何完成攀证责任?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本案,该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第一,该医院在对患者郭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即不存在漏诊“左侧附件炎症”行为;第二,患者的左侧附件的切除与过早进入更年期的现状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仅需提供原始的、完整的病历资料,还应在举i正期限内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专业鉴定,以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庭审时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医方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来了解患者疾病的整个治疗过程和疾病的演变情况,以明确己方有无责任。再则,如果对于一些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可以向法庭或鉴定机构提供有关医学教科书、医学期刊论文、医学著作等权威医学文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还有,就是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如药物说明书.有关判例等都可以向法庭提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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