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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6[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实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两者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木可否认的存在着,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这样说来,医院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与其从商店里购买衣服、食品也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虽然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就该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性”而言,与其他普通消费的“专业性”、“危险性”相比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因此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医疗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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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到某县中医院妇产科分娩。在祁某分娩的过程中,由于胎儿巨大,双肩娩出困难,在医生采取压头娩出右肩后,祁某得以于在四个小时之后生下一个体重约4.2公斤的孩子,但新生儿出现右手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为此,祁某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没有采取符合客观实际的分娩措施,从而导致新生儿手骨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县中医院赔偿自己的人身和精神损失。但是医院方面则认为,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并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新生儿发生的锁骨骨折系巨大胎儿易出现的并发症,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完全履行了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可谓尽心尽责,根本不存在过失更没有过错,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权益保护法呢?
指点迷津·
其实医疗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两者之间的医疗合同关系木可否认的存在着,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这样说来,医院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与其从商店里购买衣服、食品也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虽然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就该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性而言,与其他普通消费的专业性危险性相比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因此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医疗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医疗本身所具有危险性决定了医生从事的是一种专业性的冒险行为,患者接受的是一种危险的忍受行为,医生身负专门的职业技能和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重托,理应恪尽职责,谨慎细致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患者的合同目的,并使其能够通过合理途径获得救济。在我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应区分医疗机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性质,来决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目前国家正在对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当前我国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而是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两者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就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提供医疗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医院在分娩助产过程中操作规范,新生儿出现的右手骨折系巨大儿肩难产所造成的常见并发症,医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无过失,因此,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进行调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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