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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院治疗而延误时间是否违法?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因转院治疗而延误时间是否违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所以,只要患者有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转院就违法。在本案中,彭某在甲院时颅内出血量为40毫升,应就地抢救,正是因为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手术时出血量150毫升,形成脑疝,因此,甲院的转院行为不合法。
 
社会热点
  彭某因头部受伤入住甲院治疗,医生对外伤进行了常规处理,并进行了检查,CT检查示:“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毫升”、“患者意识模糊,燥动,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这时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应及时手术治疗,医生声称床位不够,经送患者上医院的亲属签字同意后将患者转入乙院手术治疗,第二天在乙院进行手术时,颅内出血量已增至150毫升,高压将大脑损伤,脑干继发性损伤,形成脑疝,手术后患者因大脑损伤长期昏迷,巳成植物人状态,经法医签定已构成一级伤残。彭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对甲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按病情及有关规定应就地立即手术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入乙医院治疗,在转院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长期昏迷的伤残后果,甲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那么因转院治疗而延误时间是否违法?
指点迷津
   ·虽然彭某在转院时,有亲属签字,但亲属并不具备医疗知识,又不懂得就地抢救指征等专业问题,只能对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处理决定起到个见证作用,并不能承担责任,更不能因此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所以,只要患者有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转院就违法。在本案中,彭某在甲院时颅内出血量为40毫升,应就地抢救,正是因为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手术时出血量150毫升,形成脑疝,因此,甲院的转院行为不合法。甲院将病人彭某转到其他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表现在根据患者病情,有就地抢救指征,但院方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床位石足不能成为转院理由。甲院对其过错行为导致彭某未能及时治疗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第六条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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