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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有告知患者相关情况的义务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医疗机构是否有告知患者相关情况的义务?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晓自己病情并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或已选择的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从完整意义上说,知情同意权包括被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的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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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到甲医院进行腹部畸胎瘤切除手术,术后腹部置引流管一根。半个月后甲医院告知冯某已康复让其出院。冯某出院后一个月因流管脱落多次上该医院复诊,而该医院均未给予有效的诊疗,使冯某出现生命危险。经乙医院抢救才保住生命,但腹部仍插有引流管,并诊断因手术失败而形成胰漏,还被告知因甲医院的手术并未将瘤体切除,手术后形成囊肿长期压迫大血管使冯某脾脏明显增大且甲医院在其复诊时并未对脾腺修补。冯某认为甲医院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中违规操作,存在多种过失,导致未能将肿块切除反而将胰腺损伤,未及时修补,恶意隐瞒病情让冯某“治愈”出院。导致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多次复诊,甲医院在自己无法治疗的情况下也未履行转诊义务。那么,医疗机构是否有告知惠者相关医疗情况的义务?
指点迷津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晓自己病情并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或已选择的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从完整意义上说,知情同意权包括被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的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上述法律规定即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确认与保护。同时病人知情权也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概括地讲患者的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医方主要有,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医学专长、诊断手段、诊断措施、所用的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手术成功率。第二,息者方面:患者的病情、所需的治疗措施及所需的费用。第三,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就本案而言,甲医院在为冯菜行腹部畸胎瘤切除术具有手术指征,但术前谈话未特别交待胰漏发生的可能性,使冯某丧失了是否选择在甲医院进行手术的机会,侵犯了冯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不具备将瘤体切除的技术时未及时告知冯某转院而是将瘤体部分切除。手术中造成胰漏亦未告知冯某,导致冯某延误病情,不断重复就诊。并且冯某出院后引流管脱,甲医院在复诊时未引起高度重视,因此甲医院侵犯冯某知情权与冯某所受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圜,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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