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六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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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囊的儿子因为发烧腹痛上医院就诊,但是就在其入院的第二天晚上,孩子抽筋及口鼻出血,因肝脏衰竭而死亡。姚某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可是医院以没有过失行为为由置之不理。后姚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认定院方抢救过程申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姚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现在应当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因此在本案中,热某对儿子死亡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证书后的15日之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姚某和医院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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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六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