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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责任?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9[字体: ] 
核心提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责任?李菜在诉讼中,不配合鉴定,由于李某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造成没有对所涉及的纠纷得出权威的结论,法院没有判断纠纷事实的依据。因此,李某应该承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鉴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医院赔偿的要求也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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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因发烧到甲医院就医,该医院为其进行了检查,初诊为“上感、乙肝表面抗原健康带茵者、乙肝”,处置意见是住院治疗。后因李某要求回家用药,此后,李某又先后在乙医院诊治,乙医院的超声显像检查报告单超声提示:李某的肝脏弥漫性病变(轻度)。在乙医院的肝功检查为“健康带茵者,长期持续易癌变”。李某据此认为,甲医院医疗行为中存在不当,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李某明确表示“不去市医学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的责任?
指点迷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其结果,往往是负责处理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不利于不配合鉴定一方的认定。根据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虚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涛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例是患者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情况。李菜在诉讼中,不配合鉴定,由于李某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造成没有对所涉及的纠纷得出权威的结论,法院没有判断纠纷事实的依据。因此,李某应该承担不配合而造成无法鉴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医院赔偿的要求也不能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第二条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鳃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第三条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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