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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在院外由于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在院外由于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患者作为一个神志清醒的成年人应当是清楚的。对医院而言,要求其完全掌握患者的行踪并将医疗服务送到任何一个患者可能出现的地点,是过于苛刻的,也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社会热点
  何某入某市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何某患有尿毒症CKD5期以及肾性贫血等症状,医院当即向其謇属下达病危通知书。何某作为危重病人被采取一级护理。但是第二天下午,何某不知去向,于第三天上午在某街道发现了何某的尸体。经法医检验,何某系因疾病死亡。何某家人认为,他们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对作为危重病人的何某按一级护理的标准进行诊疗护理。而医院并未做到这一点。因此,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在院外由于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指点迷津
   ·一般来讲,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均是在特定场所进行的,这个场所通常是医院内部的医疗工作区域。由于医疗活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集中在这个区域内,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区域范围内医务人员才有条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超出这个范围,医务人员就难以继续提供服务,所以才会要求患者到医院来就诊甚至视病情需要安排住院。同时,由于医务人员数量不可能等同于患者数量,所以为患者提供=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护是不现实的,医疗机构采用的是医务人员巡回的方式。再加上除特殊性质的医疗机构外,大多数医疗机构不能封闭管理以免侵犯到患者的人身自由,因此留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区域接受治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患者的自觉,患者有决定来去的自由,医疗机构无权干涉。本案的患者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凭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为之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患者在未告知医护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使得其脱离了医院能够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患者作为一个神志清醒的成年人应当是清楚的。对医院而言,要求其完全掌握患者的行踪并将医疗服务送到任何一个患者可能出现的地点,是过于苛刻的,也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l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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