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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获得人身保险后,能否与医疗损害赔偿金损益相抵?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3[字体: ] 
核心提示:患者获得人身保险后,能否与医疗损害赔偿金损益相抵?赔偿目的不重合,因此不产生无对价获利的问题,也就不能与医院给付的赔偿金相互抵消。法院判决将10万元从医院的赔偿中扣除,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性质的认识错误,造成医院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任某损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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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某因腹痛、呕吐并突发持续剧痛入甲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上消化道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医院要求保守治疗,经过几天的治疗,任某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后来任某出现了休克,在亲属的强烈要求下,甲医院才同意将其转到乙医院治疗。乙医院诊断任某为“上消化道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并中毒性休克”,立即为其进行了“胃穿孔修补术”。医生在手术中发现任某腹腔中有大量脓性液体,胃部有直径2cm的穿孔。为此花费了不少钱,造成大量物质损失及严重精神损害。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赔偿损失,但是甲医院辩称任某之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人身平安险附带住院医疗险,事后该营业部共理赔10万元,任某所主张的医疗费系财产损失范围,民事案件对这类损失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不应当得到双重赔偿,这10万元应从全部赔偿中扣除。那么患者获得人身保险后,到底能否与医疗损害赔偿金损益相抵?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规定,体现了赔偻目的补偿性,也就是说,赔偿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侵权而产生的实际损失,通过赔偿尽量将受害人的状况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水平。其中隐含的规则就是,赔偿数额应当与因人身损害侵权所造成实际损失相当,不能低于实际损失,但也不能超过,尽量消除受害人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失和不利状态的同时,也不能使受害人因侵权损害而受益。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一种情况,也遵循着赔偿数额以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受害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受益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例,任某已经获得了10万元的保险金,确定这部分保险金能否从医疗人身损害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中扣除,就要先分析保险金的性质。保险按照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当保险标的是财产时,就是财产保险,保险金是对财产损失的弥补。但当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时,保险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对损失的弥补,而是具有对受益人因被保险人生命健康受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和压力等精神上的损害进行抚慰的性质。因此,人身保险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精神抚慰,不是针对损害的赔偿,与财产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性质也不同,由于人身保险赔偿不是对任某因医疗人身侵权而产生损害的弥补,而是带有精神抚慰性质的给付,因此与医院的赔偿性质不同,赔偿目的不重合,因此不产生无对价获利的问题,也就不能与医院给付的赔偿金相互抵消。法院判决将10万元从医院的赔偿中扣除,是对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性质的认识错误,造成医院的赔偿不足以弥补任某损失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264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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