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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后能否成为医院的“挡箭牌”?

 [日期:2012-03-21]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77[字体: ] 
核心提示: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后能否成为医院的“挡箭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簦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社会热点
  ·柳某园3个月前查体发现子宫肌瘤到某医院手术治疗。医院为其完善检查,诊断为“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患者的病症和体征有手术指征。于是在签署完手术同意书后,医院在硬腰联合麻醉下为柳某行子宫肌瘤切除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7天后出院。一个月后柳某到该医院复查,妇科彩超显示:子宫内又出现大块肌核,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柳某认为该肌核系医院在为其手术过程中,操作不慎遗留所致。于是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医院认为该肌瘤系患者自身病情复发所致,并非医院操作不慎所遗漏。而且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复发率高,在手术协议书中也已经告知患者,患者也已经签字。经鉴定机构鉴定,多发性子宫肌瘤确实有较高的复发率,但是患者在术后一个月时间就出现大块肌瘤实属罕见,所以认定医疗行为存在缺陷,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患孝签署手术协议后,并不能成为医院的“挡箭牌”,这是为什么?
指点迷津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是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患者获得知情权利的医疗文书。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鉴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本案中,医院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在手术同意书中已经告知,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复发性高。从医院提交的手术同意书中确有记载,那么如果医院术前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术后如果出现复发的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就无须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关键还是看医疗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案件的规则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本案鉴定结论中所述,多发性子宫肌瘤确实有较高的复发率,但是患者在术后一个月时间就出现大块肌瘤实属罕见,于是认定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法条链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簦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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