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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有权因婚姻解除女职员的劳动合同吗?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2[字体: ] 
核心提示:宾馆有权因婚姻解除女职员的劳动合同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进行干涉和剥夺。宾馆在写韦钰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是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剥夺。
社会热点
   2000年,韦钰莹(化名)与某市宾馆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宾馆工作的特殊要求,凡愿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合同。之后,韦钰莹一直在该宾馆勤勤恳恳地工作。由于劳动合同的约定,韦钰莹自20013月有了男朋友后一直不敢声张。尔后,这一对情人在海誓山盟之后又有了爱情的结晶。20032月,已怀孕3个月的韦钰莹与其男友走进了结婚礼堂,而宾馆则以韦钰莹违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韦钰莹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韦钰莹违约在先,宾馆有权解除合同。对此,韦钰莹不服,以宾馆干扰公民婚姻自由为由,将宾馆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支持她吗?
指点迷津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进行干涉和剥夺。宾馆在写韦钰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是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剥夺。因此,该劳动合同中的这个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该条款对劳动者韦钰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韦钰莹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权谈婚论嫁。对宾馆而言,因该条款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当韦钰莹违反该约定时,宾馆方亦无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宾馆强行解除其与韦钰莹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法院应依法判决韦钰莹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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