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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5[字体: ] 
核心提示:什么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社会热点
   张某购买了甲公司的财产险,为房子和部分家具投保150万元,其中包括一件价值10万元的明朝瓷器。半年后,张某的女儿小张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瓷器打碎。随后张某通知了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金10万元。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小张追偿?
指点迷津
   不可以。根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如果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本条规定,当上述人员是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受影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仍可以向过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过错方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上述人员是由于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则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过错方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属于家庭成员,且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向小张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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