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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日期:2012-03-27]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9[字体: ] 
核心提示:员工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诉人虽然与申诉人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但被诉人又以同一工种重新招录申诉人,应当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工种作续延劳动合同范畴。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被诉人应当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1989年被首钢矿业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种为电气焊。2002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之终止了劳动关系,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一次性结清了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同年7月,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急需招收电气焊工种人员,并通知申诉人王某,告知王某可参加本单位的招工考试。申诉人王某参加了本单位的电气焊工种考试考核并通过,被诉人录取了申诉人王某,并决定与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河北省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被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被诉人虽然与申诉人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但被诉人又以同一工种重新招录申诉人,应当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工种作续延劳动合同范畴。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被诉人应当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情况,经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研究,由申诉人王某退回已领生活补助费,被诉人首钢矿业公司与申诉人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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