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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产证空头存折作担保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假房产证空头存折作担保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6年6月,从外地到安阳市打拼的王某欠下高额债务始终无力偿还。同年12月底,王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还以高息为诱饵,多次与芦某商谈借款事宜,张口便要借10万元。既然借钱,就要让对方认为自己还得起钱,为骗取芦某信任,王某专门以其妻张某的名义制作了虚假的房产证。2007年1月10日,王某再次找到芦某,其妻张某则以王某朋友的身份出面,表示愿意以其房产证提供担保。看到有人自愿拿房产证做担保,还可以得到高额利息,自觉没什么风险的芦某就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给王某现金9万元。  

 

    事后,为继续向芦某行骗,2007年5月10日,王某采用借大还小的手段还给芦某2万元。拿到回头款的芦某更是深信不疑,2007年6月2日和13日,王某用一个显示有3万余元存款的银行存折做担保,并以“如到期不还款每日加收100元”的条件再次向芦某借现金合计4.5万元。得逞之后,王某夫妇便逃匿到外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芦某怎么也联系不上王某,到房产局和银行查询后才发现房产证是虚假的,银行存折也早已销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归案后,王某家人退还了芦某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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