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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 儿子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1[字体: ] 
核心提示:父亲借款 儿子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金某向沈某借款之事实发生于其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金某与前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小金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明知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小金辩解其是在不知情、在父亲威逼状态下签名担保,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小金应当对父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某自2002年起陆续向沈某借款。2005年4月8日,金某向沈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沈某16.43万元,并承诺自同年4月16日起每月16日归还沈某2700元直至还清为止,每逢春节前不少于5万元;如到期不还或故意拖延,愿承担一切法律诉讼费用,包括债权人律师费、利息损失等。金某的儿子小金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后金某仅归还1.16万元,对于余款15.27万元未按约归还。沈某经多次催讨无着,故于2006年8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金某与前妻共同还款,由小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任。  在法庭上,沈某认为,因债务形成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某及其前妻理应共同偿还。他俩的儿子小金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小金辩解,钱是父亲借的,不知其因何而借。父亲以前一直赌博,母亲已于去年与其离婚。自己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沈某在向父亲讨债时,父亲称其能够归还,硬要自己签名,自己在此情况下未看借条内容就签了名。故父亲的借款,不应由自己与母亲归还,自己也无能力归还,故请求依法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金某向沈某借款之事实发生于其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金某与前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小金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明知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小金辩解其是在不知情、在父亲威逼状态下签名担保,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小金应当对父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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