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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学习失踪 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字体: ] 
核心提示:出国学习失踪 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州某公司根据与上海某公司订立的协议约定和肖娟签订的赴日研修协议,及平晓亮为肖娟赴日研修而出具的担保书,业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肖娟赴日后,于2006年6月25日留书信一封,携带行李无故离开所从事研修的日本企业,平晓亮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其他可能,按现有证据应该认定肖娟系擅自离开日本研修企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平晓亮应按所出具的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上海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平晓亮被判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15万元。

    2003年常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就向日本国北陆对外事业协同组合派遣研修生事宜订立了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联合派遣研修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004年1月30日,常州某公司与肖娟订立了一份出国进行纺织技术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协议,期限为三年。根据该协议的相关条款,肖娟的丈夫平晓亮作为担保人另签订一份《经济担保书》,承诺如肖娟在研修期间出现擅自脱离研修组织、违法犯罪或期满后非法滞留等违约情况,则向上海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上述协议和担保书均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2004年2月,肖娟赴日本研修。2006年6月25日,肖娟携带行李物品擅自离开了所在研修企业,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常州某公司也曾多次要求平晓亮协助查找并函告平晓亮要求对肖娟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平晓亮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常州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晓亮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州某公司根据与上海某公司订立的协议约定和肖娟签订的赴日研修协议,及平晓亮为肖娟赴日研修而出具的担保书,业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肖娟赴日后,于2006年6月25日留书信一封,携带行李无故离开所从事研修的日本企业,平晓亮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其他可能,按现有证据应该认定肖娟系擅自离开日本研修企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平晓亮应按所出具的担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上海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平晓亮被判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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