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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龄歧视要赔偿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0[字体: ] 
核心提示:单位年龄歧视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因此,刘先生要求认定他与单位于2006年5月起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关于刘先生称物业公司对他实施就业歧视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单位有权安排各个岗位不同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该安排并非涉及对刘先生实施了就业年龄歧视。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判决物业公司补发刘先生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余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刘先生诉称,2006年5月,他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员工通道门卫。但因自己年龄偏大,单位始终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他的待遇也与其他员工不同。“其他员工均享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等,单位均未给我发放。我每周工作60个小时,单位却只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加班费。”刘先生表示,2007年12月,单位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合同,但他认为他已在单位工作1年多,在单位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订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5日,单位解除了与刘先生的劳动关系。

  而某物业公司方面则表示:是刘先生本人不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意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因此,刘先生要求认定他与单位于2006年5月起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关于刘先生称物业公司对他实施就业歧视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单位有权安排各个岗位不同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该安排并非涉及对刘先生实施了就业年龄歧视。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判决物业公司补发刘先生最低工资不足部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余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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