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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

 [日期:2012-03-30]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解除? 该院经审理认定丁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一、解除丁某、马某与张某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解除丁某、马某与张某、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丁某、马某购房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丁某、马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情】

  原告丁某、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丁某、马某诉称:我们和张某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北京市通州区杨富店一房屋出售给我们,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8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履行了交付定金的合同义务,但是在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合同款项时,张某不予配合,拒绝接收,并至今拒绝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1、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将本案房屋交付给我们,协助办理房屋过户;2、张某自2010年2月11日起按照每日1万元定金的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违约金直至完成过户手续止。3、自2010年2月11日起按照1万元定金的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我们为止;4、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是丁某和马某违约在先,二人没有在2010年2月11日前给我首付款30万和借款19万。而且我已经通过地产公司告知了丁某与马某合同予以解除。

  张某提起反诉称:我与丁某、马某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我积极配合买方及地产公司办理银行面签及评估等工作,但是在买方应该向我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时,由于买方不具备支付能力,超出了合同规定期限,故我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而且我因急需资金,于2009年12月6日将自己名下的另一房屋超低价的出卖了,所以丁某、马某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我与丁某、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丁某、马某赔偿我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3、反诉费由丁某、马某承担。

  针对张某的反诉请求,丁某、马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反诉请求。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是因对19万元的交付,有关该借款的合同条款成立,但是并不生效,对这个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地产公司述称:丁某、马某与张某在2009年11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2009年11月26日交接首付款30万元以及由丁某、马某借给张某19万元用以解除抵押贷款,但是2009年11月26日,丁某、马某认为借给张某19万元在安全性上有隐患,所以丁某、马某拒绝借给张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导致首付款没有交接成功。

  【分歧】

  该院经审理认定丁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一、解除丁某、马某与张某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解除丁某、马某与张某、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丁某、马某购房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驳回丁某、马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后,丁某、马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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