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担保合同 >> 文章内容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0[字体: ] 
核心提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住宅开发公司理应承担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某银行天津支行与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该支行还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房产公司承担借款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住宅开发公司和某房产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索未果,原告天津支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产公司为股份制上市公司,根据其刊登的年报公告记载,住宅开发公司系该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在1998年和1999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和1.5%。2000年至2001年,住宅开发公司陆续将其所持该公司的股票抛售完毕。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住宅开发公司理应承担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定,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据此法律规定,本案在保证合同签订时,住宅开发公司是某房产公司的股东,该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同时,由于某房产公司系上市公司,其股东信息已经有效地向社会公开,故天津支行在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住宅开发公司的股东地位。该支行与某房产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某房产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住宅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判决住宅开发公司归还天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