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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7[字体: ] 
核心提示:开发商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本案是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扣房产公司帐户上的资金是无效的,因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债权,是请求权,实现这种权利的方式是和对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裁定,而不能有债权人单方决定.再者,该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在该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2001年2月,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高档住宅区,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手续后,与工商银行签定了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购房者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同时,房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连带保证.为落实保证责任,房地产公司必须就该住宅区在工行开设专用帐户袄,房地产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时,银行有权在该帐户上直接扣划相应款项.该年4月,某计算机公司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1600平米的房产,银行为计算机公司提供400万10年期的按揭贷款,房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2002年的3月起,因计算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了4个月的按揭贷款.银行向计算机公司催讨未果,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未通知房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将房产公司在该行帐户上的300万存款全部划至自己的帐内.房产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银行以房产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有明确划款约定为由抗辩.。

    本案是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扣房产公司帐户上的资金是无效的,因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产生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债权,是请求权,实现这种权利的方式是和对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裁定,而不能有债权人单方决定.再者,该合同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在该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还有就是银行在未通知房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房产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对保证人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而产生.否则,保证人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无法行使抗辩权.因此,在债权人未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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