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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挪用资金为人担保属于犯罪行为吗

 [日期:2012-04-01]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6[字体: ] 
核心提示:国家公职人员挪用资金为人担保属于犯罪行为吗?王德宝为谋取个人利益,先后5次个人决定以寿县水务局在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账户资金,为恒厦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1470万元。 2008年1月至9月,王德宝代表寿县水务局与县联社营业部签订《账户保证合同》,并加盖水务局公章,约定用该局“寿县行蓄洪区移民建房领导小组”账户资金500万元,为恒厦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三次,该公司三次共贷款920万用于经营;2009年5月13日,王德宝再次以同样的手段,用“寿县袁湖保庄圩工程建设管理局”账户资金700万元为恒厦公司担保贷款550万元。

   水务权成受贿“源头活水”

  公诉机关指控王德宝的受贿事实共37起,王德宝担任县水务局“一把手”期间,将水务权变成了他收受钱财的“源头活水”,短短5年竟受贿超过百万。

  其中,2004年上半年,王德宝从寿州水安公司原副经理吴传超处借15万元给他人使用,其后吴传超为能得到提拔,告诉王德宝该款不用归还,算送给王。 2006年1月,吴传超被寿县水务局任命为寿州水安公司经理,2009年吴传超被寿县纪委调查,王德宝担心事发,将15万元还给吴传超;后吴传超为感谢王德宝在袁湖保庄圩工程招标、安丰塘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中的关照,先后共送王4万元。

  2008年、2009年中秋节前及2010年6、7月份,四川森普驻安徽管材供应分公司销售经理马某,为感谢王德宝在农村饮水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王德宝12万元;2008年,六安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某,为争取安丰塘除险加固工程部分标段,送给王德宝1万元;2009年7、8月份,六安市排水公司副经理文某,为水厂工程规划设计费的拨付,送给王德宝4万元。

  出手千万替人担保贷款

  各项目专项资金到寿县水务局账户后,王德宝甘冒风险,私自挪用数笔大额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在银行贷款,共计挪用单位账户资金1870万元。

  其中,王德宝为谋取个人利益,先后5次个人决定以寿县水务局在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账户资金,为恒厦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1470万元。 2008年1月至9月,王德宝代表寿县水务局与县联社营业部签订《账户保证合同》,并加盖水务局公章,约定用该局“寿县行蓄洪区移民建房领导小组”账户资金500万元,为恒厦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三次,该公司三次共贷款920万用于经营;2009年5月13日,王德宝再次以同样的手段,用“寿县袁湖保庄圩工程建设管理局”账户资金700万元为恒厦公司担保贷款550万元。

  此外,王德宝还用“寿县治淮指挥部”账户资金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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