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隐瞒身体状况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曾于1999年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偏执症,2000年6月为能到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在体检表继往病史栏中未填写患有精神病偏执,而是填为健康,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一年多后,张某精神病复发在家休养,但请的是年休假,并未将患病真实情况告诉公司。其间,公司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不适应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为某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2000年6月在人才交流市场被某高科技公司初步看中。张某根据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休检,在体检单中继往病史一栏内填写“健康”,该公司因此正式招聘了张某,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资报酬为 每月5000元。合同履行至2001年6月,张某请年休假,并在获得批准后,开始休假。在休假期间,公司以张某不适应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劳动关系,并将通知发到了张某的电子邮箱上。张某在得知情况后,以自己患有精神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被违法解除合同,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未提前30天解除合同1个月的工资,支付医疗补助费及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
该公司应诉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反诉请示,要求裁决其与张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并承担张某在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过仲裁委审查,决定受理公司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调查核实]
张某曾于1999年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偏执症,2000年6月为能到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在体检表继往病史栏中未填写患有精神病偏执,而是填为健康,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一年多后,张某精神病复发在家休养,但请的是年休假,并未将患病真实情况告诉公司。其间,公司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不适应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
[仲裁处理]
经开庭审理和当庭调解,双方不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依法裁决如下:
一、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万元及医疗补助费3万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三、该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四、驳回该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