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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4-09]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95[字体: ] 
核心提示: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签订的担保责任为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在借款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后,自动失效。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与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3日作出(1999)郑经初字第481号经济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6)郑民立复字第51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08)郑民再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准许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超、胡剑南,被告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1992年12月22日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一份,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借款49万美元,期限1992年12月23日至1994年12月23日。同时约定密县小王庄煤矿作为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的担保人,并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出具担保书。一旦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199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向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发放了49万美元的贷款。该款到期后,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未还款。2005年9月12日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取得该债权。现要求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还款49万美元及利息。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辩称:199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向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发放了49万美元的贷款。该款到期后,债权人从来没有向小王庄西煤矿主张过债权,依照法律规定,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依法取得该债权,其也无权再向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主张债权。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2日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借款49万美元,期限1992年12月23日至1994年12月23日。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5.125%按三个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同时约定密县小王庄煤矿作为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的担保人,并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出具担保书。一旦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1992年12月17日密县小王庄煤矿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约定:担保金额为借款合同规定的本金49万美元、应付利息包括罚息的合计数;如借款人没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担保书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在借款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后,自动失效。199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向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发放了49万美元的贷款。该款到期后,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未还款。1997年3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向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1997年5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盖章签收该通知。
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地址为密县牛店乡王庄。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2002年3月6日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密市工商处字[2002]第004号处罚决定书: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连续四年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
密县小王庄煤矿工商登记显示地址为密县牛店乡闫沟村。1994年5月17日密县小王庄煤矿因密县撤县设市变更为新密市小王庄煤矿。1999年4月10日新密市小王庄煤矿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1998年小王庄西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0日。2000年4月5日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已年检。2005年10月20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证明: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2004年未年检。
1999年3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将享有的郑州市密县金牛工贸总公司债权移交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管理。2000年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贷款本金49万美元,利息32.615937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3年9月23日河南省瑞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受托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所欠1028791.93美元转让给河南省瑞聚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9月12日河南省瑞聚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债权全部转让给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9月16日河南省瑞聚实业有限公司证明:有关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欠我单位的债务,根据2005年9月12日我单位与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单位已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与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签订的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行郑州市分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该债权通过转让由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合盛公司依法成为新的债权人,其自然取得基于该债权相应的诉讼权利。借款到期后,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万美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该不可撤销贷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担保责任应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处理。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签订的担保责任为无条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在借款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后,自动失效。该保证责任期限属约定不明,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即1994年12月24日至1996年12月23日承担保证责任。在责任承担期限内,债权人既未向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主张还款责任,也未向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主张还款担保责任。1997年5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在银行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回执上盖章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还款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新密市金牛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美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1994年12月24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郑州合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新密市小王庄西煤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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