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律师!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811007098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担保合同 >> 文章内容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的协议法院应当允许

 [日期:2012-04-09]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20[字体: ] 
核心提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的协议法院应当允许。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3月20日,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在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利率月息8.85‰,被告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和被告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仅偿还本金2万元,利息清至2008年4月20日。剩余本金198万元及2008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未付。
二、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负责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三、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198万元的利息372071.7元(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含逾期加罚30%)。
四、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2010年2月28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日计算至2010年2月28日,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8.85‰计算,利息每月底支付)。
五、若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到期不予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市新华区农信社可直接对剩余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六、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与平顶山市滴滴香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追偿事宜由其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25556元,减半收取1277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777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