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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

 [日期:2012-04-09]   来源: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80[字体: ] 
核心提示:康达实业公司2007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申丰纺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卢彦超承担担保责任。申丰纺织公司和卢彦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开封市申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丰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实业公司)、卢彦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康达实业公司2007年12月26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申丰纺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卢彦超承担担保责任。申丰纺织公司和卢彦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申丰纺织公司不服,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 2009年3月10日,申丰纺织公司以 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丰纺织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开封市申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照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办收取43900元,由开封市申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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